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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销也可以取消登报了?!真的吗?

发布日期:2023-10-27 作者: 点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出台,取消了一大批税务证明,尤其是发票丢失、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都不需要再登报声明,着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资料报送负担。 但是,也有会计朋友提出了疑问,工商注销是否和发票、税收票证丢失一样,取消登报声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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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这个问题,志远星辰小编仔细查看了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发现其中并不包含企业注销,因此工商注销仍然要登报公告。具体又要如何操作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然后,将公司《注销公告》登报公示。公告期满45天后,进行公司清算,清算终结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并未规定企业工商注销取消登报公告,但是工商注销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也可以不用刊登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工商办字[2017]17号)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简易注销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为: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最后再次明确,除了简易注销以外,其他情形企业注销还是需要登报公告的,切勿和发票、税收票证丢失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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